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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出品——不常来文区,希望这次大家捧场

来捧场,这么长的帖我竟然看完了
私の需要なのただ一つのキッスの時に、私に一つのキッスをあげる
ある日もし私は突然消えてなくなったのならばくれぐれも私を探してはいけないにく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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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K.MaDDoG 于 2008-5-25 08:44 发表
如果我碰到这种情况先开枪把罪犯打死再说,警服可以不要,命不能不要
枪不是那么容易开的...去年底广州警察的例子(网上很多评论都被删了,随便找了一个,仅供参考):

[发表时间] 2007/11/18 06:26  [1楼]  


广州警察13日凌晨开枪打死教授,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全国关注的事情。广东上海北京,还有香港许多媒体发消息的同时,还刊出不少讨论文章。讨论是中国警察的开枪权到底有多大。

对照《中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15种情形。警察枪击尹方明教授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事情发生在11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在院门口聊天时,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方明要驾车离开,其中一名民警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抢救无效被医生证实已经死亡。

广州一个警察投稿说,一个教授在自己医院门口遭到枪击身亡,而枪击者竟然是个警察。在这里,教授的身份已经不重要了,就算是一个普通人,遭遇至此也是悲剧。我们可以把单位门口比作是家门口,如果连家门口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证,如果连警察都不敢信任,社会治安只能是一句空话。

具体到13日凌晨的事件,疑惑就更多了。当时警察的盘问是否依照程序规定?按照盘问的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如果只是争执是不应该开枪的。再就是警察开枪是否是出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或者仅仅是一次误杀呢?

尹方明教授已经离开这个世界,即使死无对证,退一步照警方披露的包裹车牌、驾车逃逸等细节,还是不足以构成警察开枪的必要条件。警察开枪的两个必要前提是,存在暴力袭警的行为,或者已经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据目前显示的情况来看,仅仅一起因车牌引起的争执,既不足以当场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会立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显然远远没有上升到必须开枪予以制止的地步。

另外的猜测是,可能因为假军牌车辆的问题而发生了这场意外,而开假军牌车或者报废车并非暴力犯罪,当场击毙仍然是不适合的。

即使确实面对危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警察也必须首先“鸣枪示警”,而不是当场击毙。按照常理,鸣枪示警一般不会直接伤及个人,即使因偶然因素发生例外,对人体伤害的程度也会有所降低。然而,从尹方明的中枪部位,以及具体伤势来看,此次开枪更像是直接对准了他的身体,而不是简单的鸣枪示警。

香港大公报说,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界关注,在于警察不仅拥有开枪这样的特权,而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又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众关注此事,不仅仅在于想要确认各方责任归属,同时更想探究“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警察如何规范使用枪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使用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才是公众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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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土卫十七 于 2008-5-27 00:41 发表
美国是如何对警察的开枪行为进行监督的?如果警察公报私仇呢?
枪杀黑人的警察被法官判无罪,前一阵的新闻,好象就是今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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