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K.MaDDoG 于 2008-5-25 08:44 发表
如果我碰到这种情况先开枪把罪犯打死再说,警服可以不要,命不能不要
枪不是那么容易开的...去年底广州警察的例子(网上很多评论都被删了,随便找了一个,仅供参考):
[发表时间] 2007/11/18 06:26 [1楼]
广州警察13日凌晨开枪打死教授,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全国关注的事情。广东上海北京,还有香港许多媒体发消息的同时,还刊出不少讨论文章。讨论是中国警察的开枪权到底有多大。
对照《中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15种情形。警察枪击尹方明教授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事情发生在11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在院门口聊天时,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方明要驾车离开,其中一名民警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抢救无效被医生证实已经死亡。
广州一个警察投稿说,一个教授在自己医院门口遭到枪击身亡,而枪击者竟然是个警察。在这里,教授的身份已经不重要了,就算是一个普通人,遭遇至此也是悲剧。我们可以把单位门口比作是家门口,如果连家门口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证,如果连警察都不敢信任,社会治安只能是一句空话。
具体到13日凌晨的事件,疑惑就更多了。当时警察的盘问是否依照程序规定?按照盘问的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如果只是争执是不应该开枪的。再就是警察开枪是否是出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或者仅仅是一次误杀呢?
尹方明教授已经离开这个世界,即使死无对证,退一步照警方披露的包裹车牌、驾车逃逸等细节,还是不足以构成警察开枪的必要条件。警察开枪的两个必要前提是,存在暴力袭警的行为,或者已经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据目前显示的情况来看,仅仅一起因车牌引起的争执,既不足以当场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会立刻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显然远远没有上升到必须开枪予以制止的地步。
另外的猜测是,可能因为假军牌车辆的问题而发生了这场意外,而开假军牌车或者报废车并非暴力犯罪,当场击毙仍然是不适合的。
即使确实面对危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警察也必须首先“鸣枪示警”,而不是当场击毙。按照常理,鸣枪示警一般不会直接伤及个人,即使因偶然因素发生例外,对人体伤害的程度也会有所降低。然而,从尹方明的中枪部位,以及具体伤势来看,此次开枪更像是直接对准了他的身体,而不是简单的鸣枪示警。
香港大公报说,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界关注,在于警察不仅拥有开枪这样的特权,而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又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众关注此事,不仅仅在于想要确认各方责任归属,同时更想探究“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警察如何规范使用枪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使用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才是公众最关心的。